遮蔽隱私後請還兒少閱卷權

為什麼不給受害者 #行政調查報告? #閱卷權 是誰的權利?
 
經常在行政、司法並進的兒虐案件中,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無法在行政機關作出報告後,快速取得調查報告內容,打電話問機關或是找民意代表代為索取資料都一樣,通常只會得到「偵查不公開」、「你們為什麼不等法院第一審閱卷」這類的回答。
 
你知道偵查到一審需要多久嗎?為什麼行政和司法長久以來都有閱卷權的存在?
 
如同 #餵藥案 一樣,行政機關對於調查完的報告處理方式,從來都不該只是告知「偵查不公開」。要知道,總是是在司法偵查階段的羈押制度,被設計出來是為了防止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,又或是串供、逃亡而出現的制度。
 
所以請問在行政調查報告已經做出來,機關也做出行政處分的情況下,受害者家屬有什麼湮滅證據的本事?
(還是說,受害者家屬未免被自殺需要逃亡?)
 
我們完全同意在兒少案件內,資訊的公開、隱私的保護不該是「全有」或「全無」。
 
為了保護兒少,我們應該隱去足以使人具體辨認兒童的資訊,例如他的明顯胎記或是長相,因為兒少還沒有滿18歲,他可能還無法決定自己將來走在路上要不要被認出來,大人不應該剝奪他們將來選擇的權利。
 
但是為了保障受害兒少,儘早讓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,以他們所能接受的方式得到已知的真相,絕對是必要的,這如同威權時代至今的轉型正義,#沒有真相沒有原諒」,#沒有面對沒有寬慰。
 
選擇知道真相或選擇不知道真相,實在沒有對錯,但是否及時給予真實資訊,才能讓任何一位有表達能力的人,得以做出足夠負責又「盡量」不後悔的決定。
(對!這裡我說的是「盡量」)
 
無論最終要作出原諒、和解、撤告,或是續行爭訟的決定,身為事件第三者的人,盡量讓受害者或是受害者家屬充分以他們可以理解的方式,得到資訊是絕對必要也應該做的!
 
若一昧的以保護兒少隱私來作為「全無」提供資訊的藉口,這到底是為了保害兒少?還是保護加害者?抑或是保護機關?我不知道。
 
#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
#行政程序法第46條
#產後護理之家 #托嬰中心 #幼兒園 #兒少法 #兒少保護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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